7月9日,韩国国税厅明确居民通过海外劳务获取的虚拟资产须履行综合所得税申报义务。该机构于今年3月回应咨询时指出,居民依据独立激励协议从境外实体取得的海外劳务类虚拟资产收益,若未完成源泉扣税程序,须办理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上述政策依据《所得税法》第127条(代扣代缴义务)及第70条(全球所得课税的最终申报机制)制定。
韩国国税厅明确海外劳务虚拟资产需申报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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